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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
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共同探讨如何为当事人释法说理
时间:2021-01-07  作者:沈静芳 王谦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共同探讨如何为当事人释法说理

案件虽符合监督要件,但办案难度不小。如何充分释法说理?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共同探讨——

为当事人拨开迷雾

“杨老师,今天我们来向您咨询一个关于执行方面的问题,以便我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并向案件当事人作好反馈”。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鑫走进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对律师杨春梅说道。

“我们互相学习、一起探讨吧。”杨春梅曾在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挂过职,既是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又是海拉尔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她与检察官李鑫也算是老朋友了,寒暄几句马上聊起了案子。

李鑫提到的是一起申请执行监督的案件。2001年5月,海拉尔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孟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某欠款人民币28万元。判决当年,孟某归还了部分欠款。次年初,又归还了一部分,前后两次共归还欠款24万余元,此后孟某再难拿出钱来。2001年9月,因孟某未能按时还款,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4月,法院查封了孟某和妻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户房屋的首期购房款;2003年2月,法院又裁定孟某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3年3月,孟某将剩余欠款还清。

案子过去了十几年,欠款早已还清,可法院始终没有针对案件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给孟某一个明确的答复,孟某也不知道自己的房款去了哪里。其间,孟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入狱十年。出狱后,孟某以案件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况为由,向多个部门反映,但都没能得到答复。今年4月,孟某来到海拉尔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拨开迷雾,还他一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孟某已经还清欠款后,对查封的购房款剩余部分却没有退还,存在违法情形,符合执行监督的要件。

但案件时间跨度大,很多情况无法核实,我国针对执行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借鉴的同类案例又少,无形中增加了监督难度。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让其心服口服,李鑫决定借助“外脑”,听一听多方意见。

杨春梅结合海拉尔区检察院梳理出来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报告,与李鑫作了进一步的沟通。杨春梅表示,检察院监督此案的法律依据确实充分。除此之外,还可针对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程序瑕疵行使监督权。

杨春梅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一列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杨春梅认为,法院查封孟某购房款时应通知孟某到场,向他送达裁定书,在执行完毕时,还应告知孟某,10多年前对孟某案的执行工作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的确值得商榷。

李鑫又向杨春梅征求了她对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杨春梅建议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时能够让咨询专家阅卷,结合原始卷宗材料发表咨询意见,也希望能够让接受咨询的专家进一步了解到监督的最终结果。

有了专家的意见,监督更有底气。随后,海拉尔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案件虽已过去十多年,但案件当事人却一直没有得到一个说法。建议法院及时给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进一步厘清事情来龙去脉,让当事人准确了解涉案款的去向。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核查。经核实,孟某当年在法院涉案多起,其被查封的房款已分别被执行。法院将继续把款项走向落实落细,并在核查期间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法院将以此为鉴,在今后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针对孟某的疑问,李鑫和同事还专门征询了法学专家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一一向孟某进行了通报,进一步耐心回应他的关切。孟某的心结终于解开了。他连连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并感慨地说:“事情整明白了,心就敞亮了。”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王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