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时,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卷宗。卷宗包括正卷、副卷等全部案卷材料。调阅副卷的,应以办案确需为原则。
《规定》要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调阅卷宗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调阅正卷由检察院分管领导审批,调阅副卷由检察长审批。人民法院对调阅卷宗应严格审批和办理程序,调阅正卷,由法院分管院领导审批,调阅副卷的,需经法院院长审批。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调(阅)卷凭证后,一般应在三日内提供卷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
《规定》强调,检察院在调阅卷宗期间,应当加强保密管理,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严控知悉范围,严格保密责任,不得转借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确保卷宗安全。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的,或者篡改、损毁、丢失卷宗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次检法两院共同会签文件,是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昌吉市人民法院之间加强工作配合制约的积极成果,进一步促进检法两院依法履行检察、审判职责,确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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