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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检察部
我部办理的一起抗诉案件入选全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06  作者:第五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办理某贸易公司与罗某光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依职权调取证据  抗诉  挽回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1317日,罗某光与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达成《钢材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某贸易公司向罗某光施工的昌吉州某小区某号楼供应钢材,并约定了价格。合同签订当日,罗某光向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预付款。20134月至7月,某贸易公司陆续向罗某光供应钢材,货款计665968.1元。后施工完毕,双方因返还剩余钢材款产生纠纷,201516日,罗某光将某贸易公司起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解除买卖协议,并要求某贸易公司退还购货款608221.9元。

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罗某光为施工昌吉州直机关统建房工程项目向某贸易公司订购钢材,并预付钢材款1274190元,合同履行中,某贸易公司仅向罗某光供应钢材665968.1元,现该工程已完工,罗某光向某贸易公司购买钢材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剩余钢材款608221.9元应向罗某光返还。遂作出判决:解除罗某光与某贸易公司于201317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某贸易公司返还罗某光钢材款608221.9元。 

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第一,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系罗某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收据上付款人也是罗某光,一审认定罗某光系该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并无不当,某贸易公司认为罗某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原审法院按照工商档案备案的住所地向某贸易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某贸易公司认为一审公告送达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某贸易公司在听证过程中认可其应当退还货款的数额为334031.9元,但认为罗某光于201317日支付的274190元钢材款系该案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另外交易的钢材款,与该案无关。对此,某贸易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某贸易公司仅提供了结算清单、销售清单的复印件,罗某光不予认可,某贸易公司未能提供原件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某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某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一)审查过程。某贸易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提请昌吉州检察院抗诉。

(二)监督意见。昌吉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签订当日,罗某光向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预付款1274190元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依据的是201317日某贸易公司出具的票号为0000865,内容为今收到罗某光昌吉州某小区某号楼钢材款274190元的收据一张和201317日某贸易公司出具票号为0000866内容为今收到罗某光昌吉州某小区某号楼钢材预付款1000000元的收据一张。这两份证据不能认定罗某光向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预付款1274190元。因为该案中274190元钢材款收据编号为NO0000865,而100万元的钢材预付款收据编号为NO0000866。按出具票据先后,应为某贸易公司先出具的是274190元钢材款收据,后出具的是100万元的钢材预付款收据,证实罗某光在支付了274190元钢材款后,某贸易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0000865的收据,后因为双方达成继续供销钢材协议,罗某光支付了100万元的钢材预付款,某贸易公司才出具的编号为NO0000866的收据。罗某光在一审诉状中称,274190元钢材款是对预付款100万元的追加,其陈述与双方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壹佰万元整显然不符。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支付预付款应为整数。同时,201317日,罗某光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壹佰万元整。该案一审法院认定罗某光向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预付款1274190元,该基本事实认定显然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判决认定合同签订当日罗某光向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预付款1274190元缺乏证据证明。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涉案工程档案查明,20121024日,新疆某建筑安装公司委托罗某光送检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和昌吉州某监理公司见证取样记录记载的钢筋生产厂家、钢筋规格、钢筋型号、钢筋批号及某贸易公司提供的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与某贸易公司提供的20121022日双方结算清单、销售清单复印件一致。可以证实某贸易公司20121022日双方结算清单、销售清单复印件的真实性。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三)监督结果。2019114日昌吉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民(行)监[2019]65230000052民事抗诉书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昌吉州中级法院指令由昌吉市法院再审本案。2021315日,昌吉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并由某贸易公司返还罗某光钢材款334031.9元。

典型意义

1.审判人员错误运用证据采信规则导致判决错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交易证据是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关键,本案证据采信显然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检察机关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应当对审判阶段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法官是否正确运用证据采信规则,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努力实现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2.检察机关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主动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中国要坚持并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检察机关在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中义不容辞。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抗诉,为某贸易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有力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完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