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的要求,持续做好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进一步规范检察权的运行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昌吉州检察工作实际,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昌吉州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正式印发执行。
一、起草经过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通知后,制定了任务分解方案加以细化落实。在落实过程中,部分基层院拟探索建立《防止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告知制度》,报昌吉州院检务督察部进行了修改与指导。经过一年试运行,结合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州院检务督察部认为应在昌吉州两级院中推广运行该项《制度》,经请示我院主要领导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根据批示要求,检务督察部征求了派驻纪检组、各县市院及州院班子成员、第一至八检察部、综合检察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度》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3月31日,经州院党组会研究通过了该项《制度》。4月11日,正式下发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州院各内设机构执行。
二、《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系具体规定,共六条,主要包括目的与依据、告知对象与内容、文书与存档、记录与备查、考核与评价、生效日期,简洁明了地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具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制式文书《防止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告知书》,对检察人员应向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告知的十条内容、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举报投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极大便利了办案人员。
三、《制度》的意义
该《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加强对检察人员管理的有效举措,要求检察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是对相关人员的提示,也是对检察人员的再次提醒,对履行告知的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进一步约束检察人员的权力;该《制度》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办案职责的对外承诺,检察人员承诺依法办案,不受外界干扰,也是对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确行使权利的引导,通过告知,不仅规范检察人员自身司法行为,也是规范案件当事人等人员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外界监督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更好地提升检察公信力。
版权所有: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