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现将昌吉州检察机关2023年第三季度落实“三个规定”情况通报如下:
【三个规定填报情况】
全州检察机关第三季度共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61件。具体填报情况:州院7件,玛纳斯县院5件,呼图壁县院3件,昌吉市院5件,阜康市院10件,吉木萨尔县院16件,奇台县院12件,木垒县院3件。两级院班子成员共填报35件,占填报总数的57.3%,“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实现。
【什么是“三个规定”】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切记!应如实上报记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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