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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检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制度
时间:2022-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政策和检察纪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填报工作

 第二条【填报范围】实施办法称检察人员,是指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干部职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第三条【填报事项】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四条【不予填报】以下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第五条【程序规定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正在办理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第六条【逢问必录】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填录时间】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在每月30日前在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填报。

第三章   监督工作

第八条【部门监督】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履行主体责任,每月28日前登录重大事项填报系统监督督促本部门干警每月按时填报,对于未填报的干警进行提示。检务督察部每月1日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送上一月填报数据。

第九条【定期通报】检务督察部每季度对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时报告”“漏报”“瞒报”的干警和部门及全年“零报告”的干警进行通报,由分管领导按照“第一种形态”的工作要求进行处置;对连续3个月“零报告”的县市院进行通报,各院主要负责同志需向州院党组书面说明情况,州院主要领导将采取实地或者视频方式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促及时予以纠正整改。

第十条【督察重点】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着重督察涉案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办案后,该其他检察人员是否如实记录报告;是否对未如实记录报告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是否存在主管领导授意检察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问题;是否存在打击报复如实记录报告人员问题;对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检察系统外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是否移送有管理权限部门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督察方法】通过查阅违纪违法检察人员处分决定书、判决书;查核检察人员信访矛盾纠纷问题线索;运用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分析研判;向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督察。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纪律要求】检察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正常进行。

三条【严格保密】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依规按程序报告记录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方面制度规定。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报告记录事项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中规定审批权限报批。

四条【考核机制】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档案。党员干部年底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

五条【澄清机制】对受到错误追究或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由院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结合具体实际,以书面文件、会议通报、网络媒体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线索移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报请院党组决定,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察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应当记录报告而没有记录报告的,授权本院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其他检察机关或检察系统外人员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相关单位处理;涉及三个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之外的其他顽瘴痼疾,应做好登记备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分类处置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根据《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昌吉州各级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操作指南试行)》、《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检纪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